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4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常州天虹伟业纺织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鹏关缉决字〔2019〕0184号。
2019 年11月06日,当事人托付深圳市华利源世界货运署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344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莱卡氨纶丝一批货品, 共1项货品物品,详见报关单。2019年11月07日经查验一科(吕文清、刘洋)查验: 所申报货品莱卡氨纶丝,核对品名、标准/类型,未见异常;核对货品毛重发现异常,与申报不符,实践总毛重为17070千克,实践总净重为13824千克。该案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22.906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科处分款人民币2.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